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

公民不服从(亨利·戴维·梭罗)

    我由衷地认可这句箴言:“最好的政府治理得最少”;我也希望见到它被更迅速而有条不紊地付诸实施。它得到贯彻后,最终就意味着这句,也是我所相信的——“最好的政府一无所治”;当人们为之做好准备时,那将是他们愿意拥有的那种政府。政府至多只是权宜之策;可大多数政府,且有时是所有政府,通常是失策的。政府本身只是人民所选择的执行其意志的方式,在人民能够靠它做事之前,同样有被滥用和腐蚀的倾向。
    人民的内在天性已作出了一切已有成就;且政府若有时不曾妨碍,它本应作出更多。因为政府是权宜之策,人们乐意凭借它来实现互不打扰;且如前所述,当它是极其权宜的时候,它极其不打扰被治者。贸易与商业,如果不是由印度橡胶制成,就绝不可能弹起越过议员们不断设下的路障;并且,要是全然根据这些人的行为结果,而没有在一定程度上根据他们的意图来评判他们的话,他们理应与那些在铁道上设路障的捣蛋鬼归为同类,一起受罚。
    但是,契合实际地说,作为一个公民,与那些自称无政府者的人不同,我要求的不是立刻无政府,而是立刻有个较好的政府。让每个人申抒,哪类政府会博得他的敬意,那将是朝向得到它而迈出的一步。
    毕竟,权力一旦在人民手中,多数派就被允许去统治,并长期持续,其现实原因既不是因为他们极有可能是正确的,也不是因为这对少数派而言似乎最公平,而是因为他们在物质上最强大。可是,按照人们的理解,甚至可以说,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由多数派统治的政府不可能基于正义。难道就不可能有一个政府,其中裁决对错的实质上不是多数人,而是良心?——其中,多数人仅仅裁决那些适合于权宜性统治的问题?公民是否必须在任何时候、或在最小程度上都使他的良心屈从于法律呢?那么,为何每人都有个良心呢?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是人,然后才是国民。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甚至像尊重正义一样,是令人不快的。我唯一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时刻做我认为正当的事。相当确切地说,有良心的人组成的公司是有良心的公司。法律绝不会使人有半点正义;并且,依靠他们对它的尊重,甚至连善良者每日也给变成不正义的行动者。对法律的过度尊重,其常见而自然的结果之一就是,你可以看见一队士兵上校上尉下士列兵搬火药者,等等,井然有序得令人赞叹,翻越丘陵与溪谷,行进出征,违背他们的意愿,是的,违背他们的常识与良心,使行军真正艰难异常,并导致心悸惊恐。他们毫不怀疑,他们参与的事该受诅咒;他们都倾向于和平。
    民众如此为国效力,主要不作为人,而是用他们的躯壳充当机器。他们是常备军,以及民兵狱卒治安官地方保安队等等。在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判断力还是道德感,都没有得到自由的运用;可是,他们却把自己与木、土、石等量齐观;而造出来的木头人,大概也同样能满足需要。这样的人应得的敬意,只顶得上稻草人或一团灰尘。他们拥有的价值,仅仅同马和狗一样。可像这样的人恰恰是普通受到尊敬的好公民。其他人——例如大多数议员、政客、律师、部长和官员——主要用他们的头脑来为国效力;而且,由于他们很少分清是非,他们或许可能并非有意地像服务上帝一样服务魔鬼。极少数——例如广义上的英雄、爱国者、殉教者、改革者,还有人——既用他们的良心来为国效力,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必然如此来抵抗它;他们通常因此而被视为敌对势力。明智者只愿意被用作人,不会屈意委身做“泥土”,并“堵洞挡风”,却无论如何把那职务留给他的尘土:
“我出身高贵富产,
 不可为篱下傀儡,
 或侍佣器具致用
 于普天君王之国。”
把自己完全奉献给同胞的人,在他们看来无用而自私;可把自己部分奉献给他们的人,却被称为恩人和慈善家。
     所有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即,当政府的暴政或无能非常严重且无法忍受时,有权拒绝向它效忠,并抵抗它。民族和个人必须做得正义,不惜任何代价。
     我们习惯于说,民众尚未准备好;但改善缓慢,因为少数人实质上不比多数人更明智或更善良。许多人与你同样善良,不像在某处有个绝对的善那样重要;因为那将潜移默化地影响整个群体明智者既不会让正义听任运气的摆布,也不盼望它凭借多数派的力量获胜。
    存在着非正义的法律:我们应否甘愿服从它们,或者,我们应否尽力改善它们,并直到我们成功才服从它们,或者,我们应否立即违背它们?在这样的政府统治下,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应当等待,直到他们已说服多数派去修改它们。他们认为,要是他们抵抗的话,纠正会比罪恶更糟。但是,纠正罪恶更糟,是政府本身的过错。使之更糟。它为何不更善于预料到改革,并为之作准备?它为何不爱护它明智的少数派?它为何在受伤之前叫喊和反抗?它为何不鼓励其公民们时刻警惕以指出它的缺陷,并得比有缺陷时更好?有人会想,故意而实际地否定政府的权力,是它唯一从未考虑过的犯罪行为;否则,它为何没有指定过明确、合宜且适当的刑罚?
    在非正义地监禁无论哪个人的政府的统治之下,正义人士的真正去处也就是监狱。少数派顺从多数派时,它是无能为力的;它甚至就不是个少数派;但是,当它倾全力阻碍时,它是不可抵挡的。富有的人能为其文化做的最好的事情,是努力按照他贫穷时所怀揣的那些计划行事。孔子曰:“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有时我想,为什么,这民族怀着善意,他们只是无知;如果他们知道怎么做,就会做得更好。你如此地固执,不抵抗寒冷与饥饿、风与浪;你平静地屈服于一千个类似的必然困境。你不把头放在火里。但是,正由于我没有把这全然视作残暴力量,而部分当作人性力量,并考虑到与我相关的那千百万中有许许多多是人,而不仅仅是残暴或无生命的事物,相应地,我认为,申诉是可能的,首先而即刻由他们向他们的造物主申诉,其次,由他们向他们自己申诉。如果我能使自己相信,我有权对现在这样的人感到满意,并相应地对待他们,而不是在某些方面按照我对他们和我应当如何的要求和期望,我应该努力对现在这样的事物感到满意。而最重要的是,抵抗这与抵抗纯粹残暴或自然的力量之间有区别,即我抵抗这能够实现某种结果;但是,我不可能像俄耳甫斯一样,指望改变石和树和兽的本性。
    如果一个人自由思考、自由幻想、自由想象,则愚蠢的统治者或改革家对他而言似乎绝不会存在很久,不可能严重地妨碍他。真理始终是与己和谐的,且主要不是想显示出也许与坏事相容的正义。不知道更纯净的真理源泉,没有向更高处上溯过其水流的人们,站着,且明智地站着,在圣经和宪法旁边,并怀着崇敬与人性在那儿喝它;但是,注视着它从哪里涓涓淌入这湖泊或那水塘的人们,再一次束好腰,并向着它的泉源继续他们的朝圣之旅。
    政府的权威,即使是我所愿意屈从的——因为我乐意听从那些比我懂得多且更能干的人,在许多事情上甚至是那些懂得不多也不太能干的人——也依然是不纯粹的:要严格的正义,它必须得到被治者的认可与同意。除非我容许,它对我的人身和财产不可以享有纯粹的权利。从绝对君主制有限君主制的进步,从有限君主制民主制的进步,是朝着真正尊重个人的进步。甚至连中国的哲学家也充分明智地将个人视作帝国的基础。我们所知的民主制,是不是政府最后可能的改进?难道不可能进一步承认人权并为之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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